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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高中再无借读生!河北学籍管理三大新变化来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0  来源:本地焦点
核心提示:日前,省教育厅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日前,省教育厅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两个《细则》均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内容涉及免试就近入学、限定班额人数、实行学分认定等多方面↓↓↓


是取消了核准环节,将许可性质的核准改为了程序性质的核办,更好体现了简政放权、为民服务的理念;

是取消了转学过程中教育管理部门纸质的盖章环节,实现转学业务流程网上办理;

普通高中取消了借读管理方式,实行籍随人走


小学、初中、高中不同学段,都对班额做出了明确的人数限定。

小学:45人以内

初中:50人以内

高中:不超过50人为宜

一方面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在配置教育资源时要按照标准配备,同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生源分配时也要按照标准分配,防止择校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我国正处于加速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出现了临时性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的状态,在县城和中心城市出现了流动人口增长过快,基础教育学校(学位)供给不足,超出了规定限额,导致出现了一些大班额情况。为此,省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政策措施,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满足城镇化过程中的教育需求,达到《细则》的规定限额。承诺在2020年基本消除大班额现象。

义务教育阶段
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小学、初中招生范围(片区)、招生计划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并报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直属学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也可以委托直属学校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这些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按计划招生。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就近安排其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接续或采集录入学籍信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建立电子学籍。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则自动生成。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学校应为其建立、接管学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


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小学班额限定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限定在50人以内。


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高中阶段

对新生在规定报到日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超过延长期限仍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录取并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应以不超过50人为宜。


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的相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分认定的必要步骤。学业成绩考核要与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操作、复习巩固等教学环节紧密结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学业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试和实践操作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定期考试即每学完一个模块,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学业成绩考核的计算方法采用百分制,平时考查占40%,定期考试占60%。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学习阶段修业的终结性成绩。


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


对违反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不应以停课、劝退等形式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犯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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