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文强
9月18日,成都市发布《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解读文本。提出“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的要求,根据住建部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安排,强化租赁住房建设、移交过程及后期管理和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结合成都市工作实际,制定《暂行办法》”。
租赁住房如何建?
《暂行办法》规定,成都市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包括无偿移交方式和竞得人自持方式。
租赁住房无偿移交的,土地竞得人按照约定的比例、规模建设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120平方米范围内;项目整体成品住宅建设比例须达到100%,租赁住房须与项目内商品住房装修标准一致,且不低于我市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装修标准;租赁住房按规划配比要求配套相应比例的地下停车位;租赁住房须与开发项目内其他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若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配建的租赁住房须纳入首期开发建设。
竞得人自持的,自宗地出让年限起始之日起在一定年限内不得销售或转让,首次和单次租期均不得超过5年。竞得人自持租赁住房不得分割抵押,若实施整体转让、整体抵押,处置后仍为租赁住房,不得销售;自持租赁住房约定自持期满前,不得办理分户登记。
以上要求均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租赁住房如何运营?《暂行办法》规定,土地成交后,由属地政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明确约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车位配比、建设进度等要求。无偿移交的,约定土地提供方指定的接受单位。竞得人自持的,约定自持要求。
接收单位切实履行业主职责,依据《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对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督促竞得人履约到位。
成都市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按照机构化、规模化原则进行集中运营管理,在住房租赁市场培育过程中,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租赁住房如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国资等部门和属地政府依照职责在土地出让、项目报建、质量监管、工程验收、预售许可、权属登记、资产管理等环节加强审核监管,确保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