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
施行15年来,首次大修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一直备受关注。
相比于此前的二次审议稿,此次修订草案三审稿,又新增不少关键词。
关键词:业主大会
业主超过300户
可成立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委会,了解的市民不少。这次修订草案三审稿中,冒出了个新名词“业主代表大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关少锋解释,之前审议时,有人提出,现在一些规模大的小区,多则上万人,筹备召开业主大会很困难,让全体业主都参加大会共同决定重大问题更困难。
为此,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
小区不论新旧
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不用“自掏腰包”
业主大会成立难,筹集经费是道坎。
修订草案三审稿中,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新增了经费保障。
按照规定,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关键词:小区广告
小区里打广告要经业主大会同意
违规拟最高罚款20万元
关少锋说,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业主代表提出,广告经营、停车费收取是小区的大宗收入,利用的是公共资源。
为此,修改草案三审稿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经营摊点。
违反该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车位停车费等收支要有“明白账”
不公示拟最高罚款3万元
小区内广告、公共车位的停车费,到底收了多少钱,在不少小区都是糊涂账。避免物业暗箱操作,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修改草案三审稿有新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等。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关键词:水电气暖
小区公共管网管理维护
水电气暖公司扛
修订草案三审稿中,对水、电、气、暖这些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也做出了规范。
过去,老旧小区的公共管网是老大难。一旦有跑冒滴漏,找谁维修、谁买单成了难题。
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专门经营单位负责分户终端剂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更新,相关费用依法进入成本。
物业代收水电气暖费,修订草案三审稿也明确规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每年供暖季,总有个别老小区出现烦心事。暖气管道是串联,一些邻居不交暖气费,自家暖气费交了也会被退回,暖气开通不了。
为此,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公用部位的服务。
另外,水电气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也能享受到优惠。
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住宅小区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洁、绿化等物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
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关键词:业主“禁令”
小区楼道、楼梯间禁放电动车
修订草案三审稿中,新增了不少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
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或者露天焚烧杂物。
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变为非住宅,从事餐饮、加工、娱乐等经营活动。
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
另外,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轻重,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
关键词:电梯安全
被困电梯超半小时
最高拟罚电梯管理企业5000元
修订草案三审稿中,电梯安全新增为单列条款。违反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开罚单。
按照规定,被委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日常运行的检查、保养和维护。
如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乘客被滞留轿厢半小时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时维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抢修。违反该规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积极协调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违反该规定,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2/3
老旧小区装电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得2/3以上业主同意
修订草案三审稿中指出,鼓励老旧小区业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装电梯。加装电梯需经过单元(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相关业主应当配合。
老旧小区主管单位、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监、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下且占总人数1/3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关键词:诚信体系
我省将建立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和信用平台
物业公司信用不好,当心被拉进诚信体系“黑名单”。
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和信用平台,公开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失信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任性”做决定要担责
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实施人身、财产损害等行为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物业费
想涨物业费
先过业主大会“这一关”
小区物业收费,有的入不敷出,有的乱涨价。
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之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过业主大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