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网报道,姚某某在担任合肥市瑶海区花冲社居委党总支副书记(主持工作)、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工作之便使41户违规获得拆迁提前奖、过渡费、补偿款和房屋安置面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近2000万元。瑶海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办事处继续履行追偿违规发放、安置的补偿款和房屋(或房屋拆迁款)职责。日前,瑶海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瑶海区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41户拆迁户违规安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7日,合肥市瑶海区双窑洞棚户区实施改造项目过程中,铜陵路街道成立了姚大塘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由该街道党委及相关行政部门等相关人员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下设办公室和四个工作小组。
2015年4月,瑶海区检察院查办了姚某某滥某用职权、受贿一案。姚某某在担任瑶海区花冲社居委党总支副书记(主持工作)、副主任、主任期间,接受铜陵路街道委托,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安置工作,兼任姚大塘城中村、凤阳东路铜陵路街道段改造指挥部动迁组第一组组长。
在负责双窑洞棚户区实施改造项目动迁及拆迁安置人口审核认定过程中,面对拆迁安置中的一些空挂户、伪造结婚证、准生证等虚增拆迁安置人口从而骗取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偿款等现象,姚某某明知上述行为不符合安置规定,仍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使单某某等41户违规拆迁安置户获得拆迁提前奖、过渡费、补偿款和房屋安置面积。经测算,共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近2000万元。
姚某某最终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检察院紧盯追偿工作
姚某某犯罪,受到惩处理所应当,可他给国家造成的近2000万元的损失以及那些违规安置的房产怎么办?难道就这样不了了之?
2015年12月10日、2016年1月18日,瑶海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铜陵路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挽回国有资产损失。铜陵路街道虽在几天后就作出关于清理双窑洞安置房的复函,但迟迟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被套取的房屋安置和各类补偿资金,国有资产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鉴于流失的国有资产迟迟未能追回,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2016年12月23日,经合肥市检察院向安徽省检察院层报并获支持后,瑶海区检察院就此案向瑶海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收回违规发放的补偿款及违规安置的房屋(或房屋折价款)。
与此同时,国家审计署也在审计中发现了这个问题,要求瑶海区政府纠正。瑶海区委区政府立即召开专门会议,并于2017年1月17日成立了“双窑洞拆迁安置项目经济追偿工作领导小组”及专案组,经济追偿工作正式启动。2月初,春节刚过,专案组便在铜陵路街道驻点开始办理追偿收回工作。
截至目前追回1600余万
瑶海区检察院在提起公益诉讼时,确定了按房屋建造成本补缴违规安置面积相应款项的方案。通过前期基础工作和深入宣传,专案组人员开始与违规安置的41户分别谈话,向他们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政府处理方案。与违规安置的家庭谈话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一些家庭认为:“当初是政府同意的,现在怎么能不承认呢?政府怎能出尔反尔?”一次次谈话一次次反复做工作,终于,多数违规安置户想通了,接受和认同了专案组的方案。
瑶海区法院认为,瑶海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铜陵路街道办事处虽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但未能及时实施相关处置措施,致使国有资产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其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瑶海区检察院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办事处继续履行追偿违规发放、安置的补偿款和房屋(或房屋折价款)的法定职责。
截至目前,通过多部门共同努力,已为国家挽回损失1600余万元。追偿工作仍在进行中。
(孙慧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宛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