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记者从省编办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省政府近日决定取消114项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已取消的证明材料,在开展行政审批过程中,政府部门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此次清理坚持以最大限度利企便民为出发点,严格依据合法性原则和方便行政相对人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审批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审批部门系统内部可查询的,相关工作由审批部门组织实施的,均一律取消。例如,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需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审批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省水利厅承办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行政许可事项中,原来需要申请人提供项目涉及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鉴于证明材料可由审批部门内部系统查询,将不再要求提供;省林业厅承办主要林木品种审定行政许可事项中,原本需要提供生产或试种单位的旁证材料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家委员现场勘察的书面意见,此次清理后,改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查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各地、各部门将探索先办理后核查的“告知承诺制”模式,先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然后再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切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记者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