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确保全省湿地总面积不低于104.18万公顷,力争到2020年全省新增湿地面积1.15万公顷,县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达到25处,省级以上湿地公园达70处,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退化湿地资源得到全面恢复,现有湿地功能得到明显改善,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湿地保护与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实施方案将全省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各市、县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湿地保护规划,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提升湿地生态功能。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至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重点在长江、淮河、新安江等大江大河、沿江沿淮湖泊群、皖西皖南大型水库、采煤沉陷区、山地沼泽湿地等开展针对性的保护修复,稳定湿地生态功能,确保珍稀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原生)地质量不下降、种类数量不减少、种群规模不缩减。健全退化湿地修复制度,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能确认责任主体的,责任主体可以自行开展湿地修复,也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