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扣缴8月份大气污染生态补偿金发出通报。
通报指出,按照《邢台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奖惩办法(试行)》(邢办字【2017】33号)文件规定,邢台市大气环境质量考核分两个平台。市区及周边(桥东区、桥西区、开发区、沙河市、邢台县、内丘县)划为一个考核平台;其余14个县市区划为一个考核平台。
根据空气质量监测结果,2017年8月我市市区及周边县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在最后一位的是沙河市,排在第一位的是邢台县;其余14个县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在最后一位的是隆尧县,排在第一位的是广宗县。
按照政策要求,需扣缴沙河市、隆尧县8月份生态补偿金各500万元。建议市财政局按照邢办字【2017】33号文的要求,于2017年10月15日前扣缴到位。奖励空气质量排名靠前的邢台县、广宗县各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