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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江西失独父母每人可获一次性补助5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12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昨日,记者从江西省卫计委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力度,帮助解决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际困难

昨日,记者从江西省卫计委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力度,帮助解决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际困难,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对全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实施意见》。

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据悉,此次一次性抚慰金的发放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根据政策,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首先,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其次,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未再收养子女;第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省,女方年满49周岁。女方亡故的,需男方年满49周岁;夫妻离异的,需本人年满49周岁。

符合条件的每人一次性发放5000元

从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5000元的抚慰金。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发放对象不补发抚慰金。

据了解,抚慰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当年申报的发放对象,其抚慰金于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抚慰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本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抚慰金由其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的城镇居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后已移交社区的人员、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等,抚慰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发放人数、资金需求申请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核拨资金。

1月至6月提交材料申请抚慰金

根据政策,市民可在符合条件的当年1月至6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近照两张,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本省户籍其他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申请表》一式两份。(记者 周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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