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
13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刚刚闭幕的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扩大了老年人享受文体休闲和交通出行优待的覆盖范围。规定:“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进入收费旅游景区免收门票,六十周岁以上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六十周岁以上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在出行高峰时段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具体规定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在年老父母患病住院期间,条例对其子女陪护假作出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条例突出了对失独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帮扶和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特别扶助制度为失独老年人提供扶助,民政部门应当对失独老年人给予供养或者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失独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助、房屋维修、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关爱服务。对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面,条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承担其因婚姻、购置资产等原因形成的债务,老年人有权拒绝。(记者闫紫谦谭湘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