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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再征民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16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再征民意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就《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下
原标题:《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再征民意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就《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再征民意。记者注意到,“带薪陪护假”被写进此次《修订草案》中,其中提到:“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连续3月不看望老人或将被督促

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修订草案》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生活进行照料的义务。对患病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护理责任。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非共居老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赡养人或者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养老机构有权要求赡养人或者家庭成员前往看望,对连续3个月以上未看望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督促其前往看望的建议。

不得因老年人再婚而扣押其合法财产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修订草案》拟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婚后的家庭生活。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老年人依法享有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赡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其处分行为有异议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

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修订草案》拟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物;不得骗取、窃取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赡养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安全、适居的住房,对老年人住房负有维修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于有安全隐患或者透风漏雨、人畜混居等条件低劣的房屋。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归还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延迟归还房屋或者侵占老年人的房产,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关系。

居住在老年人自有住房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老年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迁出。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居住权等。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老年人有权继续居住,不得拒绝或者强制其迁出。

对百岁以上老人给予长寿补助

老年人持身份证或者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可享诸多优惠或者优待:诸如免费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等旅游景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免费或者优惠乘坐市内轨道交通工具;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80周岁以上需要陪护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等旅游景区的,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保健补助;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并给予长寿补助,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每半年为其免费体检1次。(记者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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