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常务会上获悉,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结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山东决定调整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原则,失业保险金标准随着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已调整
据了解,今年5月省政府公布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6月1日起由原来的三个档次1710元/月、1550元/月、1390元/月,调整为1810元/月、1640/月、1470元/月,平均水平从1550元/月提高到1640元/月,增加了90元/月,增幅5.8%,最高档列全国第6位。
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5年12月份的平均472元提高到2016年12月份的497元,增幅5.3%。
山东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综合考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意见、各市意见和山东省失业保险金实际水平、物价上涨因素及基金的承受能力,将原三档失业保险金标准各增加80元,分别为月1080元、1030元、980元,平均标准达到1030元,增幅8.4%。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1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