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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防范冤假错案 律师全面参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30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防范冤假错案 律师全面参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
原标题:防范冤假错案 律师全面参与

“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司法部相关负责人指出,这有利于更加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要求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

这意味着,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了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很长时期,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

律师刑事辩护有多重要?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举了个例子:“我正代理一起死缓的申诉案件,当事人被判了死缓,但是二审居然没有律师,而当事人在事实表达上、法律程序分析上均非常弱,导致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如果当时有负责任的刑辩律师,很可能不会判死缓。”

目前,全国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约5.2万人。“最高法每年的工作报告中都有无罪案件的数量,在无罪案件中,律师的作用非常重要。”王殿学指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是一项硬指标。不过,刑事辩护工作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受律师资源、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能力等因素影响,刑事诉讼案件律师辩护率较低。“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与发达国家的90%多相比,是比较低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介绍。

“这就意味着相当一部分案件中,辩护权难以有效行使,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权益的充分保障了。”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只有大幅度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推动更多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才能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建立,更加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适应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

办法规定非常刚性,最大程度保障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益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办法》所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法定范围还是很有限的,主要限于五种对象。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辩护。

“办法突破了现行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对于不属于法定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只要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都向被告人提供律师援助,在审判阶段就可以实现律师辩护的全覆盖。”顾永忠认为,当下,靠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提高律师辩护率的提升空间非常有限,要提高律师辩护率,必须靠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办法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告知、通知辩护职责,使被告人知悉相关权利,人民法院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提供辩护。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办法规定得非常刚性,最大程度保障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益。”王殿学认为。

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还要解决律师辩护“质”的问题

“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不只是要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率,解决律师辩护‘量’的问题,而且要解决律师辩护‘质’的问题。”顾永忠介绍,也就是要从多方面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保障他们确实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办法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护等方面的执业权利”,而且还从细节上对如何保障这些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

“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也是律师行业参与司法改革的重要契机,给律师行业特别是刑辩律师带来特殊的发展机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认为,办法提出,“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等规定的落实,将为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是法律援助的形式,能否做到有效覆盖?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对律师辩护质量提出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对辩护律师会见、阅卷、庭前准备、参加庭审、发表辩护意见等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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