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对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所涉及的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不适应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等二十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此次草案提出修正的地方性法规,包括《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等27件地方性法规,内容涵盖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音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野生动物保护等多项工作。
据了解,为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杜绝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我省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清理重点,主要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基本要求的内容,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特别是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