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2日公布,该院制定的《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本月起正式实施,今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律师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
此次出台的律师调查令制度,允许律师调查的范围几乎涵盖目前所有与个人相关的财产信息,包括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护照信息、社会保障情况等。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知识产权登记、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证据也在调查范围之内。除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理财、支付宝、微信等账户情况,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电话号码以及被执行人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等,持调查令的律师也可调查。持调查令不能调取的,律师还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时,视同法院执行人员的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签发调查令的法院报告情况,由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必要时,可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反馈。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不超过30天。律师有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持伪造、变造的调查令收集证据等情形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调查令,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以及在6个月至2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