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患者得到集中救治,慢病患者得到有效管理,建立基本医疗费用保障制度,大幅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将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每年累计控制在3000元以内。日前,省卫计委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制定《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康扶贫长效工作机制,对健康扶贫对象进行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确保到2020年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意见》明确,健康扶贫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大病集中救治、慢病签约服务管理、重病医疗费用保障、因病因残失去劳动能力人口等分类建立台账,落实健康扶贫政策。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建集中救治、签约服务管理和协调督导3支团队,分级分类开展健康扶贫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民政部门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罹患50种重大疾病患者,按照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原则,进行集中救治;对其中的慢病患者进行签约服务管理,提供绿色双向转诊、专科诊疗服务等,今年年底前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建立健康扶贫工作协调督导制度,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管理到户,并纳入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凡协调督导不力、基本医疗保障等健康扶贫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年终考核一律不得评先评优。
《意见》规定,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扶贫对象医疗保障水平。2017年,对全省农村医保对象报销比例全部提高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实施大病保险再报销政策,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再次给予分段递增报销,报销金额上不封顶;加大医疗救助力度,从2017年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每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严格控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合规医疗费用,超额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负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纳入当地政府低保、特困救助和残疾人救助范围进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记者宜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