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近期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均不同程度提升。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仍按残疾等级和性质发放,最高可达每年7285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分别提高至每年23130元、19860元、186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每年50520元、50520元、22790元。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138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13040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每人每年1286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高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60元。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此外,符合条件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部分老年烈士子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也各有提升。(汪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