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海口制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试行办法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1万元
11月6日下午,海口市政府常务会原则性审议通过了《海口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试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海口将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调动市民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积极性,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属实的,最高可获奖金1万元。
根据《办法》,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举报范围为海口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环保部门查处的,且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关于奖励金额,《办法》明确,举报案件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即奖励举报人500元。经环保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缴入国库后,按所处罚款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举报案件最终被认定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再奖励5000元。所有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另外,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一个对象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条线索计算奖金。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环保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不予奖励。
环境违法有奖举报途径包括电话(12345或12369)、来信、来访提交举报信息等。(记者计思佳 叶媛媛)
举报下列行为的,经环保部门认定属实后,给予奖励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水、噪音、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的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环保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