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山东区域内的自然灾害,做好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等工作,近日,山东制定《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特别明确提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办法》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防救并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群众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实行专帐管理、专款(物)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