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实施细则》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办理程序、自理能力评估、终止供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精准识别特困人员提供了制度保障。
《实施细则》明确,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遵循“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高效便民;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卫计、残联等部门的配合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工作。
特困人员包括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细则》分别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实施细则》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书面声明,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等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公示满7天,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全面审查上报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其中,符合条件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供养待遇。
《实施细则》还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进行了明确、可操作的规定。据悉,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共有农村特困人员14.47万人,集中供养标准为601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478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1.37万人,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达到621元、565元。(记者 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