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非法手段帮工友办工伤并非法占有补偿款,11月21日,灵武市检察院通报了一起神华宁煤集团煤矿领域的职务犯罪案和诈骗案。
利用报工伤 侵占补偿款
李某是神华宁煤梅花井煤矿的一名工人。2014年11月,李某因工伤在家休息。“我可以通过红石湾煤矿给你报工伤。”一天,李某接到一个名叫王金明的人的电话。作为条件,王金明提出,事成后要分一半李某的工伤补偿所得。
接到王金明的电话后,李某得知通过其他煤矿申报工伤不会影响所在煤矿绩效考核及奖金,李某按要求把相关材料交给王金明,并于2015年5月前往银川市某医院做了工伤鉴定。同年12月,李某的工伤补偿款下发下来,按照约定,李某把36000元转到王金明的账户。
李某并非王金明的唯一“客户”。2014年9月,王某也接到王金明的电话,2015年9月,王金明将21000元补偿款打给了王某。但是在王某不知情的状况下,王金明用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银行卡,私自占有了王某24956.75元补偿款。
内部安全员 私收“好处费”
王金明本是神华宁煤集团梅花井煤矿安全员,一名安全员缘何有如此大的“本领”?
原来,王金明认识神华宁煤集团红石湾煤矿人力资源科科长王琪。2013年,在王金明再三请求下,王琪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名工伤矿工办理了工伤补偿金并得到千元好处费。同时,王金明在王琪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矿工的部分工伤补偿款占为己有,还向矿工索要约定的好处费。灵武市检察院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二人为31名受伤职工申报工伤补偿。王金明非法占有594243.66元工伤补偿款,共向受工伤职工索要好处费1114441.12元,并按约定给了王琪55000元。
违规为他人办理工伤补偿金的不止这二人。薛晓敬是原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灵新煤矿人力资源科科员,2010年开始,薛晓敬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帮助矿工办理工伤补偿款,并收取一定的好处费。灵武市检察院反贪局查明,2010年至2016年期间,薛晓敬共违规为36名受工伤矿工办理工伤补偿款,收受好处费498020.64元。
2016年,神华宁煤纪委查出薛晓敬、王金明、王琪涉嫌违规办理工伤补偿金,向宁东公安分局报案。接到报案后,宁东公安分局认定该案涉及职务犯罪,便将线索移送灵武市检察院。因涉案职工数量多、案情复杂,灵武市检察院成立办案小组,分批找到所有办理过工伤补偿金的职工,做了近百份笔录,查明了3人收受他人好处费违规办理工伤补偿金的事实以及王金明涉嫌占有工伤补偿金的事实。
2016年12月23日,灵武市检察院对王琪、王金明、薛晓敬提起公诉。今年7月13日,灵武市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薛晓敬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没收违法所得498020.63元。9月18日,灵武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金明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总和刑期18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人王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记者 乔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