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残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我区将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社会保险全覆盖。
调整特殊群体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我区将研究出台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政策。其中,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由目前的12个逐步调整为6个,明确各缴费档次的财政补贴标准;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三级和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费范围。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三级和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政府代缴费标准与补贴标准均按重度残疾标准执行;对特困供养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100元缴费标准代为缴费,同时享受30元财政补贴;对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缴费不足15年的特困供养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100元缴费标准补缴至满15年,次月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支持研发重特大疾病补充险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研发符合我区区情的重特大疾病健康补充保险产品,对患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的贫困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进行补充保障。
对部分群体参加医保全额补助
对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和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采取全额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档;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三级中度残疾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对未成年人和大中专院校学生,按一档水平缴费,享受二档医疗待遇。同时,积极探索将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纳入参保缴费补助范围。
扩大职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将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全部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解决城乡非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
将生育分娩费用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疾病住院报销,调整为城镇参保居民按人头定额包干结算解决;对农村参保居民,按“七免一救助”相关包干定额解决;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农村产妇,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的,按照每例1300元的标准实行免费定额包干结算。
优先支付贫困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
对发生工伤事故,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条件的贫困劳动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扩大工伤尘肺病患者用药范围
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黄根片、矽肺宁片、痰热清注射液、汉防己甲素片等十几种工伤尘肺病患者用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用药范围,使工伤尘肺病患者用药得到保障。
降低建档立卡户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
降低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将起付线由现在的8100元-9500元下调至3000元,使贫困患者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平均再提高12个百分点,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90%,或当年住院自付费用累计不超过5000元。
建档立卡户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
2017年年底前,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保、民政救助、政府兜底等健康扶贫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记者 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