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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新疆公安厅原副厅长谢晖被判刑20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228余万元,不能说明来源钱款4978余万元,给公共财产造成经济损失1.2696亿元。新疆公安厅原副厅长谢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11月22日,记者从乌市中级人民法
原标题: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玩忽职守罪 新疆公安厅原副厅长谢晖被判刑20年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228余万元,不能说明来源钱款4978余万元,给公共财产造成经济损失1.2696亿元。新疆公安厅原副厅长谢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11月22日,记者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1月21日,上诉期最后一天时,谢晖明确表示不上诉,该案最终尘埃落定。

谢晖,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于阿勒泰市,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教育管理局局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局长。

今年4月25日至4月26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谢晖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228550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谢晖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造成经济损失1.2696亿元,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谢晖家庭财产明显高于其合法收入,有49785941.47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坦白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及玩忽职守和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并主动积极退缴赃款,分别具有主动坦白情节和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11月6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谢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50万元。该案办案机关扣押的所有涉案现金、贵重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饶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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