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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哈尔滨市建成区禁燃高污染燃料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24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  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以批复的工业园区规划范围
原标题:哈尔滨市建成区禁燃高污染燃料

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以批复的工业园区规划范围为准)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根据《通告》,市建成区及市区工业园区禁燃的燃料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或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县(市)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辖区内工业园区禁燃的燃料包括: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规定的限值),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通告》明确,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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