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通过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引导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强管理服务等多方面具体措施,确保到2020年,我省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生态安全得到保障。
我省在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同时,将进一步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依法保护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对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违法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农民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林权流转而改变。
为了更好地放活集体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进一步改进集体人工用材林管理,赋予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集体林开发利用。
我省还将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以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大户等为重点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鼓励林业企业通过订单采购、示范基地等方式,与农户、专业大户、家庭林场等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