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我省水资源“费”改“税”
不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11月28日,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我省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开征后,原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取水行为由原来的缴费模式转为缴税模式,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据省地税局总会计师吕太昌介绍,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特种行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外,直接取用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基本实现税费平移,不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的正常生产生活用水。同时,我省确定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为0.4元/立方米,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为1.5元/立方米。
记者了解到,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我省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在国家规定幅度内适当提高超采区适用税额标准,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倍征收,以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此外,我省还规定了回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不征收水资源税的情形。
吕太昌表示,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绿色税制,促进节约用水,调整我省经济结构,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