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卫计委下发《关于做好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全区各级卫计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其中医师开具超常处方5次将被取消处方权、连续3个月排名前10的药品或将限量供应等举措引入关注。
《通知》要求,各市卫计行政部门和自治区级医院要建立适合本地区、本单位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目录,主要将辅助性、营养性、临床易滥用的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纳入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并报自治区卫计委相关部门备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对本机构使用的辅助性、营养性、临床易滥用的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进行统计和排序,经药事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合理用药评价分析后,遴选出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并报所属卫计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包括:抗菌药物、补益类中成药、中药注射剂、非治疗辅助性、营养性药品、临床不良反应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和医院或卫计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的其他药品。
《通知》要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建立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制度,应用信息化手段,对重点监控药品的采购、使用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公示公告,并定期对临床科室和医师应用重点监控药品及不合理用药的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药品名称、使用前10位医师姓名及所在科室、不合理使用情况等,以此来加强药品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与监控。
今后,合理用药将作为医院科室和医师绩效分配、考核奖惩、限制或取消处方权的重要依据。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医疗机构将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发现连续3个月排名单位消耗数量前10位、且用药不适宜率超过10%的药品可以暂停或限量供应,暂停后确需使用的,应通过医院药事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记者 尚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