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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辽宁事业单位超一年未开展业务将被撤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  辽宁将统筹考虑使用各类机构设置和编制资源,科学配置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权力,拟探索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或将予以撤销。11月29日,省人大常
原标题:辽宁事业单位超一年未开展业务将被撤销

辽宁将统筹考虑使用各类机构设置和编制资源,科学配置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权力,拟探索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或将予以撤销。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对《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新增修改了上述内容。

禁擅设机构禁超编配员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擅自设立机构、增加编制或者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严格控制设立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应当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确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构承担的,应当明确职责分工。

行政职能不得转由事业单位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益服务事项,不得设立新的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

性质改变的事业单位将撤销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撤销的;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合并后原事业单位不再保留的;承担的职责、任务已经消失的;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省、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撤销的。

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对超编制配备的人员,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以及社会保险等手续,不得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或者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

机构实有人员应当保证工作需要,不得擅自借用或者出借工作人员。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主任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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