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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吴忠出台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  记者11月27日从吴忠市委组织部获悉,为深入实施生态立市战略,着力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近日吴忠市制定出台了《吴忠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记者11月27日从吴忠市委组织部获悉,为深入实施生态立市战略,着力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近日吴忠市制定出台了《吴忠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追责情形,强调权责一致、党政同责。

《办法》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均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着重强调了追责范围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为使职责更加明细,紧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的履职行为,把追责的范围延伸到乡镇(街道)、执纪执法和司法部门,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办法》细化追责范围,强调“权责一致”。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的不同情况,明确“责任清单”。细化12种应当追究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情形、6种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责任的情形、10种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情形、6种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成员责任的情形以及7种执纪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领导干部责任的情形,将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做到权责一致、责罚相当,防止责任转嫁。

《办法》区分责任情形,给予“容错空间”,明确将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列入领导干部“负面清单”,并且针对不同情节的追责情形,明确了不同追责形式。新增了在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减轻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对破坏生态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进行查处、不可抗拒原因无法避免生态损害及其他等5种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为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开辟了容错空间。(记者 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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