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进入三审。本市拟以立法方式推动利用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开展“错时共享”。道路停车收费拟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表示,停车立法属于社会领城立法,需要政府、社会、企业、社区和个人等多元主体的参与,运用包括市场调节、自我服务、行政管理、民事合同、行业自律等多种方式,已超出政府管理范畴,因此条例三审稿中删除了法规名称中的“管理”字样,修改为《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关于立法思路,李小娟介绍,今年8月发布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资源普查报告》显示,本市停车泊位总数与停车需求总量接近,但具体街道、居民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和平房区等局部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矛盾突出。从普查来看,北京停车资源供给矛盾主要体现在局部区域不平衡和停车资源利用率不高。因此,立法的指导思想不能以大规模建设为主,而应在资源共享开放方面有所创新。同时应当加强区域治理,停车资源供给局部不平衡和停车秩序乱是当前静态交通治理急需解决的问题。
停车位有偿使用 差别供给
为进一步体现停车治理立法中的社会治理思路,条例三审稿提出“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严格执法、共享利用、社会共治。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李小娟进一步解释,其中“有偿使用”是基于停车位的私人产品属性,不属于政府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停车成本应由使用者承担。规定有偿使用有利于推动共享利用,有利于减少出行,有利于为社会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创造良好的市场外部环境。
与此同时,为保障停车治理的推进,条例三审稿在市政府职责中新增规定,“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逐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停车设施的供给原则也进一步明确为:“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
停车设施开放需具安全、管理条件
停车难,主要表现在居住停车位不足,停车资源结构性失衡,中心城区供需差距大。因此居住停车是停车治理和这次立法的重点。条例三审稿对有关条款从顺序上进行了调整。
针对调整后的思路,李小娟介绍,居住小区首先应当按照泊位配建标准、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在居住停车配建设施不足的情况下,条例规定了七种方式予以补充,包括居住区内部挖潜、与周边单位错时共享、利用临时闲置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等。
关于利用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错时共享,李小娟表示,停车资源普查数据显示,目前各类停车资源夜间利用不充分,居住区的车位利用基本饱和或严重不足,公共建筑的车位利用仍有空间,约占60%的车位可供使用。但在条例审议时有委员和代表提出,停车设施开放应当考虑不同性质单位对安全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配建的停车位“应当”开放共享。因此,条例三审稿拟规定:“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本市拟为居住停车位“定价”
条例三审稿中对停车定价和收费的条款进行了完善,明确停车价格机制应体现中心城区高于周边的原则。拟规定:“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
同时,“本市对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市民关心的家门口停车如何收费的问题,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居住停车价格具有民生性质,应当以满足当地居民停车需求为重点予以考虑。据此,拟增加规定:“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据了解,居住停车价格仅限于居住在该区域内的居民享有。
2019年底路侧停车电子收费全覆盖
考虑到停车治理涉及多方社会主体,条例三审稿在总则中明确了全社会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同时提出,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三审稿中还将停车秩序的维护纳入到各单位的“门前三包”中。增加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此外,按照停车改革方案,2019年底将实现全市路侧停车电子收费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