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加强和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督导评估,促进海南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教育厅12月1日印发了《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推动各地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切实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根据试行方案,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全省面向3至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公办、民办幼儿园(班、点),其中各类薄弱幼儿园为督导评估重点。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和《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等法规文件为基本依据,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5个方面。
具体来说,办园条件方面主要考察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安全卫生方面主要考察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制度、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管控、校车及使用情况等;保育教育方面主要考察幼儿园教育理念与目标、教育内容与形式、教育计划与方案、活动组织实施、师幼关系等情况;教职工队伍方面主要考察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资质,教职工专业成长,师德师风建设和权益保障等情况;内部管理方面主要考察幼儿园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经费管理与使用、招生、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等情况。
督导评估以每3年为一个周期。2017年至2019年为第一个周期。省教育厅明确,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有计划、分步骤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完成一轮督导评估。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于每年9月份结合市县幼儿园自查自评和县级督导评估情况,对全省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每年抽查三分之一县(市、区),并随机抽检不少于10%的幼儿园。
各幼儿园要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要督促指导幼儿园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无证幼儿园经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