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了解到,经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不再征收排污费。
《决定》明确了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据了解,这一标准与目前我省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的排污收费标准是一致的,主要是考虑2015年我省刚刚调整完善了排污收费政策,其中重点监控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污收费标准,今年1月1日刚刚执行到位。
考虑到我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强度高,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目标、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形势严峻,我省又属京津冀周边地区,还承担着中央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任,需要保持较高的税额标准,以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因此,《决定》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与其他省份相比,除北京、上海、天津外,山东的收费标准已处于最高水平。
水环境方面,2017年上半年,山东83个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中,劣Ⅴ类水体断面占12%,超出年度目标3.6个百分点;部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与年度目标差距较大;一些重点行业企业尚未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畜禽养殖量大面广、个别地区污染问题突出,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面临严峻挑战。同时,山东现行水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与其他省份拟定的适用税额相比,已处于较低水平。
结合我省水环境现状,参考周边省份税额拟定标准,《决定》明确了我省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与现行的水污染物排污费收费标准相比,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将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适用税额,“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该税额标准在全国处于中等水平。
目前,我省大气污染物重点监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水污染物重点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同一排放口三至五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基本涵盖了我省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也与目前的监测水平和征管能力相适应。为此,《决定》规定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