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能否启动成本调查?如何启动成本调查?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西安市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民办幼儿园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过高,调整收费标准幅度过大、增长过快,家长联名提出书面申请的,价格主管部门可启动成本调查。
“入园难、入园贵”一直是家长关心的问题。2015年,陕西省物价、教育、财政三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对民办幼儿园确定的保教费标准进行成本调查,并通过向社会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掌握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的各区县对如何启动调查程序,以及调查的标准、办法不一的情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今年10月,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联合出台《办法》,对民办幼儿园的成本调查工作进行了细化、规范。《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规定,西安市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在制定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时,应于当年6月底前按要求填报“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抄送表”,同时要提供成本变化情况及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抄送所在区县的价格、教育部门。民办幼儿园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于每年9月新学期起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民办幼儿园制定调整收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启动成本调查: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过高的;调整收费标准幅度过大、增长过快的;家长对调整收费标准意见大、且联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成本调查的;对调整收费标准社会反应强烈、被媒体曝光的;其他需要进行成本调查的情况。
为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办法》还规定,民办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陕西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伙食费不得营利,按保本原则核定;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孙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