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据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关键,但一直以来取证难却成为维权路上的“绊脚石”。昨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今后,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据介绍,目前,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工作局、市国家税务局13家单位,已联合签发了《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若干规定》,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本市范围内受委托的律师为办理诉讼、仲裁或非诉讼业务,可以向这13家单位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可以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信息。
《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若干规定》还明确指出要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为了统一律师调查令样式、规范调查令的签发与使用程序,确保调查令制度的有效运行,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为保障律师调查令的真实、唯一性,全市法院将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实现律师调查令的统一填写、签章、印发。
持令律师可以向特定单位、组织和个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含以下范围:股权结构、经营资质,公司规章制度,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单、出资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个人基本信息等工商档案,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除外;自然人户籍资料(含配偶及同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流动人口登记信息;治安案件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相关信息;自然人出入境信息;自然人或企业征信记录,银行开户信息,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开户信息;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纳税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名单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交符合规定资料后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自然人婚姻登记、配偶基本信息等情况;自然人收养登记的相关信息;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特定不动产的自然状况、设定抵押的相关信息;自然人或企业名下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关信息;特定车辆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情况的相关信息;其他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