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近日通过《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将对脱贫认定中作假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对其给予责令辞职等处理。
记者从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获悉,条例要求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或者胁迫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贫政策待遇。
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未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扶贫对象或者故意将不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扶贫对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脱贫认定工作中虚报数据、虚构事实,或者违反脱贫认定标准和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对其给予责令辞职等处理。
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其扶贫项目;有违法所得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的;二是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或者贪污扶贫资金的;三是干扰、阻碍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是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扶贫开发工作职责,对扶贫开发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