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2月1日起各县(市、区)全部开展中医诊所备案受理工作
日前,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告》,要求市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确保2017年12月1日起,全省各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全部开展中医诊所备案受理工作。
通告指出,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办理中医诊所备案时,除《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备案申请人提供其他材料。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对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消防应急预案等材料进行合理性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予以备案。
据介绍,2017年12月1日前批准设置的中医诊所,只提供《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医药服务的,可向当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管理,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继续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应符合《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并及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将机构通用名称变更为中医(综合)诊所。(记者张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