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东城分公司负责人石某套取公款,以发放补贴、劳保费用的名义分发给自己和多名公司人员,并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贿赂。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决定对石某执行有期徒刑4年。石某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近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以石某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虚报年终奖套取公款发补贴
判决书显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东城分公司成立于1988年,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双重领导,今年60岁的石某案发前为该公司东城分公司负责人。
一审法院以石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后石某上诉到北京二中院,他认为一审将他为员工发放福利的行为认定为贪污属定性不准。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认定石某构成的是两项罪名,分别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受贿罪。
2005年4月至2006年6月,时任东城分公司总经理、总支部书记的石某召集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指使该分公司财务经理崔某具体操作,以虚报临时勤务、虚报年终奖、虚报发票等虚假支出方式套取现金25.97万余元,以发放补贴的名义分发给东城分局派驻东城分公司的6名在职民警,包括石某、崔某及副总经理、会计等人,其中石某分得现金共计4.3万元。
2006年4月至2013年12月,石某召集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指使该分公司财务经理崔某具体操作,以虚报冒领劳保福利的方式,套取东城分公司购买的价值58.38万元的购物卡,以发放劳保费用的名义分发给东城分局派驻东城分公司的11名在职民警,包括石某、崔某等人,其中石某分得购物卡共计价值16万元。
介绍安保任务给他人收取贿赂
2009年9月至10月,石某承揽到朝阳公园、鸟巢、奥林匹克公园三处活动临时安保任务,介绍给赵某所在东城分公司第一项目部经营。同年11月,石某在办公室收取赵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后给予崔某25万元。
2010年至2013年间,石某伙同东城分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批准单某加盟东城分公司项目部,并将东城分公司部分安保项目交予单某经营,刘某按照保安员人数收取单某好处费共计30.27万元,石某从刘某处分得12万元。
2011年4月至12月,石某开会研究同意该分公司第一项目部经理赵某接收东城分公司第四项目部,多次收取赵某好处费共计3万元。
犯两罪获刑3年6个月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派驻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东城分公司的在职民警,在保安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均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统一发放,不允许在保安公司领取任何形式的工资、奖金及补贴、福利。
石某身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东城分公司负责人及在职民警、公务员,擅自开会研究决定为其本人及本单位在职民警发放补贴和福利,并指使财务人员以虚报临时勤务、虚报年终奖、虚报发票等虚假支出方式套取本单位现金,或者虚报冒领作为本单位劳保福利的购物卡,违规为其本人及本单位在职民警发放现金及购物卡折合人民币8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最终以石某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