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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律师可向公安、民政、税务、工商等单位调查取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07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近日,省政府新闻办、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近出台的《江西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进行深入解读

近日,省政府新闻办、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近出台的《江西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进行深入解读。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执业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然而,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老三难”尚未彻底解决,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新三难”日益突显,严重影响了律师执业,影响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此背景下,由省司法厅牵头,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14家职能部门,历时两年,出台两个《实施细则》。

“两个《实施细则》细化了律师权利,更具实操性。”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卫东举例,如民商事案件和非诉业务中律师调查权的问题,律师呼声最高,细则也对这部分内容规定最细,将有利于律师行使调查权。

记者获悉,《江西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共53条,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知情权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着力破解律师执业面临的突出难题。其中,具体明确了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时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和办案机关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时应当及时告知的范围;明确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尤其是明确了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程序。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要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此外,也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阅卷时间、范围和复制案卷方式等内容。

律师在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那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又如何保障?总计15条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就充分保障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以及律师的权利救济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律师在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依法可以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建设(含城建档案馆)、房产、卫生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以及车辆登记等单位调查取证,明确实施细则涉及的机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的投诉,并依本部门处理相关投诉规定的时限,尽快予以书面答复。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在全国首次明确将律师在办理非诉业务中的调查权纳入其中,而且统一规范了在民商事诉讼案件和非诉业务中律师的调查行为,有关单位的协助律师的调查工作得到明确。这些都将为律师调查取证创造良好环境,既有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尊荣感,更有利于提升律师参与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性。

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强调,律师在行使调查权时,应该严格依法依规依章,不得违法调查或滥用调查权。一经发现,律协将依行业协会的规范性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律师5494名、律师事务所462家,去年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超过8万件。 (记者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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