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城乡社区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依托,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居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精神,实现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推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加强和完善我省城乡社区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提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健全体系、完善机制、整合资源、增强能力,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固本强基。加强党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领导,推进城乡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城乡社区治理的全过程,带领群众坚定不移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城乡社区治理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创新城乡社区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居民多样化、个体化服务需求,不断丰富城乡社区服务内容和供给方式,增强居民的认同感、归属感、幸福感。
——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理。积极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坚持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基层社会治理、用法治方法破解社区治理难题,推动法治社区建设,增强社区依法办事能力。
——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统筹谋划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注重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优势互补、共同提高,促进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协调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推动各地立足自身资源、基础条件、人文特色等实际,确定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发展思路和推进策略,加快形成既有共性又有特色的城乡社区治理模式。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健全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公益性互助志愿服务和商业性便民利民服务相衔接的服务体系,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再过5到10年,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成熟定型,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更为精准全面,为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基层政权提供有力支撑,为推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完善社区治理体系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把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为贯穿社会治理和基层建设的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探索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引领社会治理的路径。加强和改进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城乡社区全面贯彻落实。推动管理和服务力量下沉,引导基层党组织强化政治功能,聚焦主责主业,推动街道(乡镇)党(工)委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党组织建设上来,转移到做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工作上来,转移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公共环境上来。加强城乡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推进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网络媒体、新建住宅区、农民工聚集地、社区“两新”组织等的党建覆盖。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及时帮助解决基层群众自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各类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和流动党员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党员在社区治理和服务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推进社区共治共建共享。加强城乡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城乡社区延伸,切实解决居民身边的腐败问题。
(二)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制定县(市、区)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服务社区的事项,要组织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每年末进行集中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社区协助政府的事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社区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评议,评议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基层政府要切实履行城乡社区治理主导职责,加强对城乡社区治理的政策支持、财力物力保障和能力建设指导,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指导规范,不断提高依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新设置的城市社区按照1500~3000户左右居民确定,加快开发区、城市新建住宅区、工矿企业所在地、国有农(林)场及村改居的社区设置或调整。促进基层群众性自治与网格化管理有效衔接。规范民主选举程序,逐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经过民主程序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稳步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本社区居民比例。实行民主决策,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协商、服务居民的能力。完善民主管理,健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引导居民依法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强化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居务监督委员会,推进党务、居务、财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
(四)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制定完善孵化培育、人才引进、资金支持等扶持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教育培训、文体娱乐、邻里互助、居民融入及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反映居民需求、提供服务、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治理和服务功能的重要载体。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社区建设能力。落实驻社区单位共建责任,推进驻社区单位将场地、服务设施对社区开放。对涉及驻社区单位的社区治理事项,应当邀请驻社区单位代表参加有关议事会议。积极引导其他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依法有序参与社区治理,实现资源共有共享,社区共驻共治。
(五)发挥社区居民参与作用。根据居民需求特点,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自治和服务活动,提高城乡社区居民参与热情。发挥城乡社区党员、居民代表、楼院门栋长、社区志愿者等社区骨干在调动资源、组织活动、凝聚力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带动更多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拓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口有序参与居住地社区治理渠道,丰富社区生活,促进社区融入。探索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维护公共利益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三、创新社区治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社区协商机制。不断丰富城乡社区协商内容和形式,凡涉及城乡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事项、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牵头,组织居民协商解决。合理确定协商主体,拓宽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扩大协商渠道,强化社区协商成果运用,及时公开协商成果落实情况,逐步实现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努力形成参与多元、层次立体、形式灵活、制度健全的社区协商格局。
(二)建立健全社区矛盾调处机制。完善居民利益表达机制,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居民制度,引导居民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完善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依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专业社会组织,加强对城乡社区社会救助对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等群体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引导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在物业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调节和信访化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拓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城乡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深化城乡社区警务战略,防范打击黑恶势力扰乱基层治理。
(三)建立健全社区减负增效机制。依据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应由基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依法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的工作事项,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属于社区居民自治的事务,要充分尊重居民委员会的自主权。以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为单位制定社区印章使用范围清单,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各类证明。以市为单位建立社区考核评比指标体系,实行基层政府统一对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取消对社区工作的“一票否决”事项。
(四)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制。建立业主委员会,完善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代表共同商讨社区重大事务制度,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探索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探索在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规范农村物业管理,研究制定物业管理费管理办法;探索在农村社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推行物业管理。
(五)增强社区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加快社区治理法治建设,研究制定社区治理相关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城乡社区治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推进法治社区建设,发挥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进社区活动,增强居民法律意识,提升用法律手段解决社区矛盾纠纷的水平,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社区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依法维权,倡导村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提高农村社区自治水平。
(六)加大社区文化培育力度。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心口相传的城乡社区精神,增强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归属感。开展文明社区创建,广泛组织丰富多彩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宣传社区道德模范、好人好事、文明家庭,引导居民崇德向善。不断增进民族团结,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加强城乡社区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因地制宜设置村史陈列、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色文化展示设施,突出乡土特色、民族特色。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网络,推进学习型社区建设。
四、增强社区服务功能
(一)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新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购买、租赁、调剂置换等方式,到2020年实现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以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社区居民为对象的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相关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联合审查和验收。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好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落实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供暖、水电、燃气等价格优惠政策。指导开展城乡社区规划编制试点,发挥社区规划专业人才作用,科学确定社区发展项目、建设任务和资源要求。
(二)优化城乡社区服务队伍。积极开发城乡社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鼓励社区工作人员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对获得国家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享受职业津贴,具体标准由市或县级政府确定。到2020年,力争每个城乡社区至少拥有1名社区社会工作者。在城市社区,确保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报酬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城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基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岗招聘,街道办事处(乡镇)统一管理,社区组织统筹使用。加强社区工作者的培训,落实好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门培训。注重把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选拔到街道(乡镇)领导岗位,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或班子成员通过依法选举担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或成员。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和奖惩机制,激发社区工作者干事为民的热情。
(三)丰富社区服务项目。积极促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居民志愿互助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向社区覆盖,编制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城乡社区要根据居民特点,积极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精细化服务,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事业、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安全、公共法律服务、调解仲裁等公共服务事项,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的公共服务。探索建立社区公共空间综合利用机制,合理规划建设文化、体育、商业、物流等自助服务设施。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重点发展社区养老、家政、文化、餐饮、物流等服务业态,加快建立规划合理、结构均衡、竞争有序的社区商业服务网络。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组织,推行注册登记,建立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协同服务机制。开展以生产互助、养老互助、救助互助等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社区互助活动和志愿服务,增强居民自我服务能力。农村社区要重点为留守儿童、妇女、老人提供医疗卫生、生活照料、康复等服务,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深入推进“三社联动”。在全省积极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充分发挥社区的平台作用,整合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实现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互惠融合、协调发展。各地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三社联动”机制,研究制定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引进社区社会工作者、政府购买城乡社区服务等相关配套政策。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承接主体。鼓励和引导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五)改善社区人居环境。加强城乡社区环境治理,做好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垃圾分类处理、噪声污染治理、水资源再生利用等工作,着力解决农村社区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秸秆焚烧以及散埋乱葬等问题,建设环境优美、宜居宜养社区。加强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有序组织社区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居民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加强消防、人防宣传,提高火灾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推进消防、人防、物防、技防安全社区建设。探索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
(六)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数据接口和共享方式,最大限度集成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各类业务信息系统,构建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到2020年,力争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达到60%,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达到30%。推动“互联网+”与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的深度融合,运用网上办事大厅和移动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构建网络化社区治理和服务新模式,密切社区居民日常交往、邻里互助。实施“雪亮护城河工程”,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大力发展城乡社区电子商务,积极实施社区养老、医疗、物业设施的智能化升级改造。扎实推进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服务项目、资源和信息的多平台交互和多终端同步。逐步构建设施智能、服务便捷、管理精细、环境宜居的智慧社区。结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积极拓展农产品网上销售渠道,积极实施“网络扶贫行动计划”。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工作,将其纳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扎实推进。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省级层面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市县乡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市县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乡镇)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要把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成效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组织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领导和指导社区党建工作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治理和服务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社区治理和服务的政策研究、工作指导和协调服务。综治、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搞好协作配合,共同推动社区治理服务创新。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主动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经费投入,统筹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城乡社区的符合条件的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重点支持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各项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社区治理和服务工作,扩大社区资金来源。积极拓宽社区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向社区建设领域投入,为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创造条件。将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在本级现有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理论政策研究,做好城乡社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地方标准。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先进经验,注重培育典型,积极推动城乡社区治理实验试点工作,开展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农村幸福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和城乡社区结对共建活动,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鼓励,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城乡社区治理突出做法和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