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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 助力贫困人员精准脱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16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7〕7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充分发挥现行社会
原标题: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 助力贫困人员精准脱贫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7〕7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

《意见》指出,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从2018年起,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政府代缴政策与桂政办发〔2014〕70号文件的政府代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十三五”期间,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医疗、生育保险: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意见》指出,对于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陆地边境0—20公里城乡居民)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时,其个人所需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其中,陆地边境0—20公里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自治区负担80%,市县负担20%;陆地边境0—20公里城镇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或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未享受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80%,市、县(区、市)财政补助20%。

此外,《意见》规定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凭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身份证明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工伤保险:动态实名制进行参保

《意见》指出,对于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采取相对灵活的动态实名制进行参保。按政策规定落实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领域工程项目的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农民工,探索结合实名制台账、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事故的,尽快做出是否工伤认定的结论。

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发挥费率浮动的调节作用,降低工伤发生率。

此外,《意见》还指出,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给予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中的医疗待遇。建立完善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记者 莫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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