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投资公司原总经理吴某私下运作融资项目,短短一年多时间非法获利3亿余元。近日,江苏省检察院官网披露了这一案件。一审法院判决吴某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人民币。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吴某曾是无锡一家投资公司总经理,平时主要帮助企业做融资项目。2012年,吴某利用公司与某集团公司接洽,得知该集团有10亿元融资需求,并将该融资项目立项上报北京总部,总部要求暂缓决议。 但吴某决定个人偷偷干,并利用自己人脉关系,联系多家银行和信托公司进行运作。融资项目进展顺利,吴某因此非法获取顾问费7800万元。
2012年6月,吴某结识了南京某上市公司老总季某。双方经商谈,初步认为可以用该公司文化城项目融资。吴某完成项目报告。然而,当年9月,北京总部审核后认为,该项目有风险,未予批准。
当得知季某公司需在年底前融资30亿后,吴某当即决定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完成这一融资项目,从中牟利。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吴某从项目中非法获利23119万元。算上为某集团公司融资10亿元获得的7800万元收益,短短一年间,吴某某便非法获利3亿余元。
同时,在为季某公司运作融资项目时,吴某联系了北京某投资公司的胡某寻找出资方、担保方等,并给予对方好处费700万元。
帮人融资收取顾问费看似合理,但吴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吴某某向胡某支付好处费的行为,则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案发后,一审法院判决吴某某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吴某某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吴某某的非法所得已被没收。(陶维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