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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拖欠货款想赖账 23份QQ聊天记录成证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如今QQ、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已经不仅仅被用于娱乐聊天,更多的时候成了人们洽谈业务及商品交易的便捷工具。那么,虚拟网络中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法庭认可的证据使用呢?12月17日记者获悉,近日芜湖经开区

如今QQ、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已经不仅仅被用于娱乐聊天,更多的时候成了人们洽谈业务及商品交易的便捷工具。那么,虚拟网络中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法庭认可的证据使用呢? 12月17日记者获悉,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原告提出以23份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件。

-案情 14万多元欠款要不回

据了解,原告甲公司自2012年开始供应小机电产品给被告乙公司,并向乙公司出具正式增值税发票,被告口头承诺收到票据90日内付款。而在双方合作期间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原告货款141443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一直拒绝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告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了甲公司工作人员与乙公司工作人员程某的23份QQ聊天记录,以证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乙公司认为QQ聊天记录是虚拟网络上的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后来被告承认程某为其公司工作人员,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仅仅是虚拟网络上的聊天记录,原告无法证明聊天记录中的程某就是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程某。

法院详细核对了这23份QQ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反映的内容是双方自2013年到2016年关于原被告之间发货、对账、核对增值税发票、原告索要货款等内容。原告起诉被告至法院是2016年8月,法院有理由相信原告不可能提前三年就伪造一份QQ聊天记录,且该聊天记录反映的内容与销货清单和增值税发票反映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

-说法 法院认定聊天记录可作证据

最终法院认可了该份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该份聊天记录上原告在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故法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

在互联网时代,很多当事人都通过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进行商品交易,但是一旦对方违约,维权起来也非常困难。在此,法官提醒,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除了要即时保存QQ、微信聊天记录外,还应当以聊天内容为线索寻找其他证据来与QQ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QQ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才能让网络聊天记录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证据。(万洪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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