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被监督对象应当在收到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履行……违者,对企业、其他组织拟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拟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拟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正在征求民意的《云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送审稿)作出上述规定。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8年1月14日前将意见反馈给省政府法制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例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财政监督人员履行职责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财政监督工作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专项监督包括对财政管理和运行中的重大财政政策落实、重要预算收支项目执行、重点行业单位会计制度信息等重大问题,财政部门应当开展专项监督。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被监督对象应当在收到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履行;或者被监督对象不能如实反映情况,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或者压制、打击、报复财政监督人员、举报人和证人;那么,将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其他组织拟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拟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拟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正在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应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款项;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追回有关款项。(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