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信委分管领导赴楚雄督查食盐质量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盐业秩序,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确保云南省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2016〕488号)和省政府相关要求,2016年12月,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全省食盐市场监督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要求:
坚持持证经营。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的“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生产和批发”的规定,已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按依法许可的项目从事生产批发经营业务。
坚持定点生产。食盐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制度。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资产、设备等从事食盐生产。
坚持批发许可。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食盐。食盐批发企业不得利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的资产、设备、人员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坚持票据追溯制度。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购进食盐的,必须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经营网点购买,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盐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广大消费者应当从正规的诚信经营食盐的流通渠道或网点购买食盐,以防购买、使用假冒伪劣食盐。
坚持加碘标准。云南省地处内陆高原,地理环境处于缺碘状态,食盐加碘必不可少。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目前云南盐碘水平为25mg/kg(以碘元素计),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为18-33mg/kg。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应组织当地食盐批发、转(代)批发企业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并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合格食盐产品和诚信经营网点,以方便消费者识别和购买。
坚决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盐、井矿盐卤水、工业废渣盐(副产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盐产品充当食盐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安全。
坚决打击涉盐违法行为。为保持食盐市场基本稳定,各级工信(盐业)、发改(物价)、公安、卫生、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故意囤积食盐、哄抬盐价,侵犯食盐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以其他盐产品充当食盐,扰乱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鼓励举报涉盐违法活动。食盐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国民素质提高。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及相关部门检举、揭发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食盐市场秩序,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对提供举报线索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依法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