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精神,广东省委决定对《广东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原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十八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二条。原第二条和第十八条修改为第二条第一款:“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优先安排对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巡视。”
增加第二款:“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增加第三款:“省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实行巡察制度,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原第五条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省委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四、将原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增加第三款:“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党委,省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五、将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其中原第七项修改为:“(七)对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党委,省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开展的巡察工作进行指导;”。
六、将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七、删除第十六条。
八、将原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九、将原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委巡视办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存在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等情况的,向省委报告并提出问责建议。”
十、将原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一、将原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党委、省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巡察工作具体意见。”
其他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广东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予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