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有法可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公布了北京等10个城市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的名单,黄山市成为我省唯一入选城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试点城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开展普查和建档挂牌,创新合理利用路径。通过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研究提出破解当前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问题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路径、新模式和新机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功能,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
徽州古建筑在我国建筑史上独树一帜,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12月20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的决议,使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具有操作性更强的法律依据。该《条例》规定,对古建筑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实行古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可通过合法流转取得古民居所有权或使用权,通过多种有利于保护的方式合理利用古建筑;古建筑应当原地保护,迁移保护需按规定报批,维修遵循“最小干预原则”。凡古建筑被开辟为经营场所的提取不低于10%的经营收入,用于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