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乐山市井研县三江镇一名11岁的孩子背着家长悄悄去买了部手机,家长知道后想找商家退钱,双方产生争议。经工商部门介入协调,手机退回,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损失。
商家
开门做生意
哪有不卖的道理?
12月18日,井研县三江镇居民牛女士听婆婆说,自己11岁的孩子买了部智能手机。钱从哪儿来的?牛女士赶紧跑到学校问孩子。
据牛女士介绍,孩子说是在家里抽屉拿的2000元钱,以为是他的过年红包钱,但那笔钱是她才发放的工资。她认为,孩子才11岁,拿着2000块钱来,商家不问清楚就随便把手机卖给他,很不负责任。
牛女士找商家退货,商家表示,手机已经使用过,设定了指纹锁还贴上了钢化膜,不能退货,实在要退货需支付370元返厂费。对此,牛女士表示不服,这笔钱不应该全部由家长承担,商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在当地工商部门协调下,牛女士将手机退了。370元的返厂费,商家宋女士承担220元,牛女士则承担150元。
宋女士也觉得委屈。她说,开门做生意,哪有不卖的道理?而且当时孩子来买手机,是和两个同学一起来的,宋女士还专门问了他,他说家里奶奶同意买了的。“遇到小孩子来买,我们都要多问几句,买回去来退货的还是第一次遇到。”宋女士无奈地说。
律师
手机该退
损失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对此,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郭金福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行为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对于未成年人购买手机这类商品,郭金福表示,由于手机的价值一般都比较高,并且手机显然也不是该年龄段小孩必须配备的生活用品或学习用具,因此,应当认定该行为系与其年龄、智力状态是不相适应的。
郭金福介绍说,根据《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对此交易拒绝追认的,该交易活动属于无效合同行为。合同双方因无效合同行为取得标的物的,应当互相返还,如果因此导致经济损失的,则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如果商家明知对方是未成年小孩而仍出售手机,具有重大过错;小孩家长没有管教好也有一定过错。”郭金福认为,这种情况下导致经济损失的,商家应承担主要责任,家长承担次要责任。
/ 未成年人 /
文具面包饮料可买
手机电脑黄金不可买
据郭金福律师介绍,由于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会有很大不同,因此对于如何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法律并没有也没办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能由当事人根据日常经验和生活习惯来予以判断。
郭金福举例说,如果未成年人购买日常学习用具,比如说铅笔、练习本等学习文具以及面包、饮料这些食品,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购买的东西,这种行为是与他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无需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但手机、电脑、黄金等贵重物品,或菜刀等具有危险性的物品,未成年人不能独立购买。”郭金福介绍说,如果事先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就独自决定某一重大事项或买卖一件贵重物品,事后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那么未成年人的行为就是无效的。
郭金福表示,虽然法律并未明令限制哪些可以买哪些不能卖,但商家不能“来者不拒”,在向未成年人出售商品时,应注意是否超出了其年龄段的购买能力,并设法和其监护人联系,征得监护人同意后再卖给未成年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成都商报记者 顾爱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