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贵阳12月26日电 近日,贵州省代省长谌贻琴签署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9号令,公布《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行政执法人民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的有关监督活动,提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等;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网络管理平台,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办法》强调,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专门的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进行奖惩、主要负责人任免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书面报告纠正情况。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行政纪律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执法部门既不申请复查又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行政纪律给予行政处分。
据悉,本《办法》施行后,1999年5月25日施行的《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9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 (孙远桃 王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