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毒污泥倾倒苏州案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 赔偿环境污染处置费
26日,浙江数百吨有毒污泥跨省倾倒至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一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西新悦达公司、邵某、徐某、季某、王某等被告将连带赔偿原告胜浦街道办事处环境污染代为处置费用近百万元。
2013年5月前后,邵某明知江西新悦达公司在浙江省桐乡市收购的400余吨污泥有毒有害,仍将污泥交给无处置资质的徐某有偿处理,徐某又委托季某有偿运输,期间多次转手,最终由王某将污泥倾倒至胜浦街道某河流交界处。王某在倾倒地点被当场查获。
经权威部门检测,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及吡啶、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造成环境污染,存在危害人身安全隐患。案发后,胜浦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上述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为此支付处置费近百万元。
邵某等人跨省随意倾倒有毒有害污泥,造成环境污染隐患,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胜浦街道办事处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索赔处置费用。园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后部分被告提起上诉,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孟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