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现场。新疆高院供图
人民网乌鲁木齐12月27日电(记者 韩婷)记者27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伊犁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新源县雷发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雷发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2月26日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是新疆法院审理的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记者了解到,经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王雷发从新源县阿热勒托别镇哈拉海依苏村一村民手中以合同转让的形式,取得168亩承包草场。该地块位于国家公益林用地范围内,2005年由新源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2012年2月,王雷发与他人共同成立新源县雷发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随后,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未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未依法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有该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设厂房等设施,从事非法采砂等活动直至今年5月。
案发后,经相关部门鉴定,涉案土地为公益林地,公益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权属为国家所有,破坏公益林面积共计88.51亩。经现场勘验,涉案土地原有植被已被损坏,林业种植条件已被破坏,土地修复费用为70.81152万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诉讼双方分别出示相关证据,并围绕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地法庭辩论。最后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源县雷发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雷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88.51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进行非法采沙,数量较大,并造成被占用林地的原有林业种植条件及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而林地、草地、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均属于农用地,因此两被告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于造成的环境破坏应当承担修复和赔偿的民事责任。
对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新源县雷发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告人王雷发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新源县雷发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公益林的行为。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新源县雷发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赔偿土地修复费用70.81152万元。
今年11月初,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新疆唯一一家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党组书记、副院长洪流说,此次开庭审理的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对督促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预防生态环境损害,追究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的法律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起到积极、正面的促进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列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彰显了党对人民美好生活和建设美丽中国的庄严承诺。环境公益诉讼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促进生态环境的依法治理,以法治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洪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