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无工作且具备劳动能力的,明确其收入认定标准
●赡养费纳入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中
12月28日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天津对原《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暂行办法》进行了细化,出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针对一些为领救助金,却隐瞒家庭成员财产收入的情况,新《办法》对家庭成员无工作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在收入认定方面有了明确标准,赡养费也纳入了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中。新《办法》从明年4月1日起执行。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是重要的门槛。根据新《办法》,凡向民政部门申请各类救助项目,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等,均要核定其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相应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才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管凤坤介绍,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成员无工作
认定收入有标准
目前,一些申请对象,以家庭成员无工作为由,想减少家庭人均收入,管凤坤说,为了防止“骗保”“赖保”,民政部门已与相关部门联网,对于家庭成员的收入信息通过平台一查便知,即使从平台上查询不到,工资收入认定也有标准。新《办法》规定,对具备劳动能力且信息核对平台无法获取收入信息的在职人员,其收入核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男55周岁(不含)、女45周岁(不含)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非在职人员,其收入核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90%;对男55周岁(含)、女45周岁(含)以上,具备劳动能力的非在职人员,其收入核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年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非在职人员,其收入核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全日制在校学生大学本科以下(含)不计算本人收入。
赡养费纳入
申请人转移性财产部分
还有一些申请对象,子女有工作,为了申请社会救助,以子女结婚,不在一起生活为由,想减少家庭人均收入。管凤坤说,这样的家庭不和子女居住在一起,子女的收入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但赡养费要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中。新《办法》规定,各区应根据本区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和子女家庭经济状况计算赡养费。赡养费的计算办法由各区民政局自行制定,报市民政局备案。子女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和低收入家庭物价补贴待遇的,视为无赡养能力,不计算赡养费。此外,此类家庭子女家庭有二套房(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3平方米的除外)或财产价值超过20万元,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视为有完全赡养能力,其父母不得申请社会救助。